国际担保业务中银行使用的绝大多数为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将成为付款人,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为降低风险,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保函应将赔付条件具体化,应有具体担保金额、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⑵银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银行在保证金的额度内出具保函。
⑶银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属对外担保,还必须注意诸如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等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⑷银行开立保函,还应该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以防诈骗。
支付保函:是应业主(买方)申请,向施工方(卖方)提供保证担保,在施工方(卖方)按合同正常提供货物、相关服务或完成约定工程量后,如业主(买方)不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则担保方接到施工方(卖方)索赔通知后代为支付相应款项。
投标保函作为替代保证金的理想方式,节约了大量的投标人的资金占用问题,受到投标人的欢迎;而且投标保函是国家极力推荐的一种方式,所以投标保函近几年在国内的应用非常广泛。
银行办理履约保函时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金额与期限。履约保函应约定赔付金额的上限。该金额通常为基础交易合同金额的5%-10%。工程履约保函还应约定减额条款,担保责任金额随着工程量的增加而相应减少。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与卖方或承包商承担交货或竣工义务的期间相匹配,一般于基础交易合同生效之日生效,但也有例外。就贸易履约保函而言,如基础交易合同约定买方应先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自收到信用证之日起负有交货义务,则保函应自该日起生效。履约保函通常约定于特定日期失效,或于买方或业主终验收合格之日失效。在后一种情形下,由于存在延迟履行、瑕疵履行的可能,因此何时验收合格实际上是不确定的,担保银行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